DHL 提醒您!自2025年1月1日 起,根據 IATA 危險品空運規範66版,寄送電池產品及其他危險品有相關規範之更新,以下整理重點更新供您參考。
新增鈉離子電池產品空運規範
- 新增UN 3551 (PI976): 單寄鈉離子電池,首次寄送需通過核准且出貨人需持有IATA CBTA 7.1證照,詳情請洽詢您的業務代表。
- 新增UN 3552 (PI977 Sec I & II): 鈉離子電池,與設備分離但裝在同一箱子中運送,首次寄送需通過核准,詳情請洽詢您的業務代表。
- 新增UN 3552 鈉離子電池裝在設備中 (PI978 Sec I & II): 鈉離子電池,內含於設備一起裝在箱子中運送,首次寄送需通過核准,詳情請洽詢您的業務代表。
其他重點更新
- 因應新增鈉離子電池,電池驅動設備與車輛之規範亦有所更動,原Packing Instruction 952將更細分條目以適用不同種類電池;當然,首次寄送也需通過核准,詳情請洽詢您的業務代表。
- 針對DGD危險品申告書,在2025年3月31日前,過渡期間若以鋰電池為動力來驅動設備或車輛,客戶仍可使用UN 3171來申告,但自3月31日後,必須使用UN 3556或UN 3557申告。
電池標籤異動
- 下方兩款標籤原本只適用鋰電池,現皆適用於鋰/鈉電池並有異動標籤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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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申告變動
- 寄送完全危險品時,於提單上的申告文字,在2020年有公告需從「attached」轉換成「associated」,自2025年1月1日開始就不再接受仍使用「attached」為申告文字。
- 亦即提單上的申告,正確寫法只能為 : ”Dangerous goods as per associated Shipper’s Declaration”或“Dangerous goods as per associated DGD”。
其他鋰/鈉電池寄件規範請參考 IATA電池寄送指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