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國際快遞服務常見問答集
貨件、行李和郵遞物品等在進出關境或國境時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交驗規定的相關提貨單、裝箱單、發票及相關輸入許可證。
又稱通關,是指進出口貨物、轉運貨物進/出一國海關或國境必須向海關申報,辦理規定的各項手續,履行各項法規義務,辦理海關申報、查驗、徵稅、放行等手續後,貨物才能放行,貨主或申報人才能提貨。
同理,載運進出口貨物的各種運輸工具,也均需向海關申報,得到海關的許可。貨物在結關期間,不論是進口、出口或轉運,都是處在海關監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進口貨物稅費大多含進口稅及營業稅,計算方式如下:
稅費 = 進口稅 + 營業稅
進口稅 = 完稅價格 x 進口稅率
營業稅 = (完稅價格+進口稅) x 營業稅率5%
*註:完稅價格(DPV)=離岸價格(FOB)+運費(F)+保險費(I)
查看財政部關務署網站公告↗
海關稅則稅率可以在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查詢。查看稅則稅率查詢說明↗
依據關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貨物應辦之報關、納稅等手續,得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其向海關遞送之報單,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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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稅為針對進口貨品原產地為中國大陸所課徵的稅。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定,若有國家之業者刻意地以傾銷手段將產品出口至他國,導致他國產業受有損害時則受害國可對該出口國特定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以彌平價差。故財政部為配合國際貿易規範並考量當地業者需求,有針對進口貨品原產地為「中國大陸」的特定商品項目訂定相關辦法,對其課徵稅率不等的反傾銷稅。
查看財政部公布課徵反傾銷稅的項目↗
所有貨品的出入境都必須向海關申報,稅款是類似進口稅、消費稅的概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此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貨物進口時,並應徵營業稅。故雖然來貨為禮物、自用物品等非營業用途貨品,惟其符合辦法規定所指,仍應課稅。目前進口貨品免稅額度為總額新台幣兩千元,海關已研擬將調降免稅額度,最新消息可關注↗DHL網站。
進口貨品,依輸出入規定,輸入欄有註記管制代號者,則需補齊相關証照,才可放行
常見管制貨品: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輸入規定含C01及C02貨品(如家電、玩具等)不得超過USD1,000
- 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者,數量不限之應施檢驗商品,半年內相同型號只能進口5台,超過5台需辦CO2合格證,相同一型號切結一年不得超過2次。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 輸入規定含602、803、808貨品(如筆電、手機等)
- 兩台內可自用切結,但需上傳NCC比對才可放行(需檢附自用切結書及該產品之型錄[型錄上必須有產品外觀圖片,廠牌,型號及規格資訊]),超過兩台需電信護照許可證
3. 行政院衛生署
- 輸入規定含F01及F02之貨品通關代碼(如健康食品.糖果等)
- 單一種膠囊/錠狀限12瓶/粉狀6公斤,可自行切結進口,超過需衛署輸入許可證(只限私人進口才能使用,公司進口一律向衛福部辦理食品輸入許可證)
- 提單 (Air Way Bill)
-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 委任書-個案委任(POA)/長期委任(LPOA)
- 進口報單(Declaration Form)
- 裝箱單(二箱以上,包括二箱即需要檢附)
- 其它 : 進口許可證、商檢證、型錄、說明書、水單、購買憑證等海關查驗要求補送之文件依來貨海關需求而提供。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依據。此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1. 財政部關務署網站「稅則稅率查詢」可供查詢,並可下載有關資料。
2. 關務署稅則法制組提供電話查詢服務,電話:(02)25505500轉1020或(02)25508184。
3. 各關亦提供電話查詢服務,各關電話如下:
- 基隆關:(02)24202951
- 台北關:(03)3834265
1. 進口貨物之申報,需於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完成報關
2. 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 ,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二百元
1. 自放行之翌日起十四日內需將稅金繳納完畢
2. 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 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1. 橡膠輪胎:
- 大客車、大貨車使用者,從價徵收10%。
- 其他各種橡膠輪胎,從價徵收15%。
- 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橡膠輪胎免稅。
2. 飲料品:
- 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
- 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
- 合於國家標準之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其他飲料品依財政部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
(一)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
(六)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3. 平板玻璃:
- 從價徵收10%
- 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
4. 電器類:
- 電冰箱:從價徵收13%。
- 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13%。
- 冷暖氣機:從價徵收20%;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15%。
- 除濕機:從價徵收15%;但工廠使用濕度調節器免稅。
- 錄影機:從價徵收13%。
- 電唱機:從價徵收10%;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免稅。
- 錄音機:從價徵收10%。
- 音響組合:從價徵收10%。(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
- 電烤箱:從價徵收15%。(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
貨件主動轉投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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